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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CERA ART展示了来自超过126 个国家的大约102,000 件艺术作品。你可以在我们的在线画廊找到广泛的当代艺术作品,包括绘画、摄影、雕塑等。每天都有新的艺术作品持续加入,TRiCERA为您保障所有艺术作品的真实性,并提供全球运输服务。

使用条款

TRiCERA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规定了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 "使用条款"),并据此通过其电子商务网站向这些服务的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在申请使用这些服务时,即同意这些条款。

第1条(定义) 以下术语和文字在本条款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1) "服务 "统称为本公司在其经营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购买和销售产品。 (2) "市场 "是指本公司为该服务所经营的、名为 "TRiCERA ART "的互联网网站。 (3) "服务用户 "是指同意本使用条款,按照公司规定的使用目的注册使用服务,并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产品的人。 (4) "卖家 "是指在市场上发布其拥有或有权处置的产品并通过市场网站销售该产品的服务用户(不包括相关产品的创造者)。 (5) "买方 "是指购买市场上所列产品的服务用户。 (6)"注册艺术家 "是指在市场上注册并同意本公司另行规定的 "TRiCERA艺术家使用条款 "的艺术家。 (7) "身份信息 "是指身份识别所需的信息,如地址、姓名(如果是公司,则为企业名称(商号)、代表人姓名和总部地址)、与公司的沟通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社交媒体等)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以及证明这些信息所需的文件。 (8) "账户信息 "是指服务用户通过公司网站设置的ID和密码,是使用服务所需的信息。 (9) "产品 "是指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作品。 (10) "注册艺术家的首次销售产品 "是指由注册艺术家创作并由该艺术家在市场注册的产品(所谓的 "首次销售产品")。 (11) "注册艺术家的指定产品 "是指由注册艺术家创作并使用的产品(不是 "首次销售产品")。 (12) "内容 "是指服务用户在市场网站上张贴或传送的图像、视频、文字、文本等。 (13) "市场上市 "是指卖方在市场上提交有关产品的必要内容,这些内容在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后被公布,并且产品可供买方购买的状态。 (14) "协议 "是指在公司接受用户或买方的服务使用登记申请后,公司与用户或买方之间根据本使用条款(包括本使用条款所附的任何条例或准则,如果有的话)提供服务的协议。
第2条(用户注册) 服务使用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前注册,才能使用该服务。 2.服务用户应提供下段要求的身份信息,在公司接受注册申请后,应视为完成注册。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以拒绝为服务用户注册而不透露原因: (1)如果身份信息有遗漏或虚假,使公司无法核实有关个人的身份。 (2) 如果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受监护人或受援助者。 (3) 如果服务对象是可能违反第15条的个人或组织。 (4) 如果公司确定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注册是不合适的。 3.在作为卖家的服务用户中,根据日本《二手物品交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有义务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之一(仅限于有有效期限的文件),以便进行个人识别: (1) 驾驶执照(包括有地址变更的反面,如有)。 (2) 日本护照(记录有地址)。 (3) 基本居民登记卡(带照片) (4) 外国人登记卡 (5) 雇员身份证或学生证(有照片、出生日期和当前地址)。 (6) 个人身份识别所需的其他文件 4.服务用户在注册过程中应谨慎管理其账户信息,本公司不对因上述信息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5.服务用户应对使用其账户信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负责,无论这些行动是否由服务用户授权或由第三方欺诈性地进行,也不管服务用户的意图或疏忽。 6.服务使用者应将其身份信息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公司。
第3条(在市场上公布产品)。 卖方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方法准确登记与艺术品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下简称 "艺术品信息"),如图片、标题、艺术家姓名、作品的详细描述、技法、支撑、尺寸等。 2.卖方事先同意,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市场上发布前款登记的艺术品信息、发布方式和发布顺序。 3.本公司不保证艺术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如果公司认为卖方在市场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包括艺术品信息,是不合适的,无论它是在之前还是之后发布的,公司都可以删除。 5.如果卖方在服务上发布产品时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卖方应负责并承担解决与该侵权行为有关的任何纠纷的费用,而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艺术品信息的登记工作应由公司根据卖方的要求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使用推荐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将产品运送给公司。在产品到达后,公司应代表卖方对产品进行状况检查和登记。在适用本款期间,第4条(陈述和保证)第1款第6项的适用不应适用。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卖方应就产品的市场上市问题向本公司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应确保这些陈述和保证: (1) 卖方在市场挂牌时和挂牌期间拥有该产品的所有权或有权处置该产品。 (2) 该产品并非不适合通过市场销售,如赃物、假货(不包括那些非真品但标明为假货的产品,如复制品和副本,且不侵犯原艺术家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在购买时被禁止转售的产品。 (3) 卖方在产品上市期间,没有通过其他类似的服务或其他方式从事该产品的任何其他销售活动。 (4) 艺术品信息是准确的。 (5) 所有可能影响买方购买决定的信息,如产品的损坏或污渍,包括产品状况的图像,都已在市场上披露,并且没有做出可能导致对产品状况的混淆或误解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6) 卖方应在本公司通知支付货款后的三周内,使用本公司推荐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将产品运送给买方。 2.如果买方因违反前款规定的陈述和保证而要求退货或退款谈判,卖方应遵守该要求。
第5条(销售协议) 本服务为卖家提供了一个向买家销售产品的平台,产品的销售协议在按照公司在市场上规定的方法完成购买程序后形成。 2.服务用户承认,除了当服务被用来销售注册艺术家的首次销售产品时,他们不是通过服务销售产品的销售协议的当事方,而且本公司不负责履行此类销售协议。
第六条(付款、产品发运价格等) 产品的销售协议形成后,买方应在市场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产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任何其他费用。 2.在确认买方支付销售价格后,本公司应将付款情况通知卖方,并要求将产品运给买方。 3.如果买方未能支付销售价格,卖方可以选择取消产品的销售协议。
第7条(真实性验证) 本公司可以在注册艺术家的指定产品上市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真实性验证。验证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该产品是否为注册艺术家的真实作品,具体方法由本公司与注册艺术家协商确定。本公司应在市场上标明产品是否已被验证为真品。 2.如果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的真实性核查结果,公司发现产品不是真实的(包括怀疑产品不是真实的情况),公司可以禁止产品在市场上上市。 3.只要经核实的产品被售出,且本公司收到买方支付的销售价格,本公司应向注册艺术家支付核实合作费(以下简称 "评估合作费")。卖方和买方应对此表示同意。 4.评估合作费应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标准计算,并应从本公司向卖方和买方收取的服务费中支付。
第8条(服务费) 卖方应支付服务费,使用单独设立的方法,根据通过市场销售的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买方应支付服务费,使用基于通过市场购买的产品的销售价格而单独设立的方法计算。 3.公司没有义务以任何理由退还从服务用户处收到的任何服务费。
第9条(销售价格的支付) 在收到买方对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费(以下简称 "销售价格等")之日起三周内,本公司应从销售价格等中扣除第8条规定的服务费总额,并将剩余金额支付到卖方事先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应承担转账费用。 2.卖方应承认,如果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存在任何缺陷或不足,公司可以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后进行付款。
第10条(退货等) 除非本使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卖方寄给买方的产品。 2.注册艺术家的首次销售产品应适用单独的退货政策。
第11条(禁止的行为) 服务对象不应从事以下行为: (1) 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2)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3) 发送或展示淫秽、含有儿童色情或虐待儿童的图像、文件或类似材料 (4) 侵犯公司、服务用户或第三方的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荣誉、隐私或诽谤的行为,或有可能造成这种伤害的行为。 (5) 与犯罪有关或可能有关的行为,如欺诈行为 (6) 妨碍公司的运作和维护 (7) 未经公司同意,篡改与市场有关的信息 (8) 向通过市场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或URL或指向其他网站的广告或招揽与服务无关的行为(张贴链接、显示URL等)。 (9) 传递或编写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电子邮件等。 (10) 非法访问公司的服务器或计算机 (11) 给公司的服务器或网络带来过度的负担,如在一定时间内有大量或大量的访问、操作或列表 (12)在市场外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直接交易或招揽此类交易。 (13) 参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或嫌疑行为 (14) 公司根据合理判断认为不合适的行为。
第12条(暂停上市等) 如果发生以下事件,本公司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暂停卖方产品在本市场的上市,从本市场删除信息,公开披露暂停上市的原因,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1) 当第11条规定的任何理由适用时 (2) 当收到买方关于未交付、延迟到达、产品退款或类似问题的频繁投诉时 (3) 当发现产品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下被禁止销售时 (4) 当本公司确定卖方在列出产品时并不打算出售该产品时 (5) 当卖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陈述和保证时 (6) 当公司认为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或其他原因有必要采取暂停上市等措施时。 2.卖方同意不向公司要求任何损失,即使卖方因前款规定的暂停上市措施或类似措施而产生任何损失。
第13条(采购暂停等)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暂停购买买方的产品或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 (1) 当第11条规定的任何理由适用时 (2) 当买方在没有购买产品的必要资金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产品的销售合同 (3) 当收到卖方关于通信或类似的频繁投诉时 (4) 当对买方的支付能力产生怀疑时,例如暂停付款、扣押或破产程序 (5) 当买方购买产品用于宣传或推广卖方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时 当公司认为有必要从市场正常运作的角度出发,采取暂停购买等措施。
第14条(公司的终止) 如果服务用户违反了这些使用条款,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删除服务用户的账户信息。 2.即使用户因根据前款规定终止本协议而产生设备投资、成本负担、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本公司也不对任何此类损失负责。
第15条(因与有组织犯罪或反社会势力有联系而被终止工作)。 如果公司确定以下情况适用于服务用户,它可以在不通知服务用户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删除服务用户的账户信息。 (1) 如果服务对象是帮派、帮派附属机构或任何其他反社会力量(以下统称为 "反社会力量")的成员,或在过去曾是 (2) 如果服务对象是由反社会力量控制的个人或公司 (3) 如果其任何行政人员或雇员属于反社会力量类别 (4) 如果用户(或者,如果用户是公司,其任何管理人员)因刑事案件被逮捕或拘留,或因刑事犯罪被起诉 (5) 如果用户或第三方涉及欺诈或滥用行为,要求付款超过合理限度,或对公司或潜在购买者使用暴力或威胁性语言 (6) 如果用户告知本公司、卖方或买方,他们自己是反社会力量,或者他们的附属组织或成员是反社会力量。 2.即使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终止本协议,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适用。
第16条(服务使用者的终止) 如果服务用户希望终止本协议,可以按照公司的程序进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没有规定期限,本协议应持续有效,除非并直至公司根据本使用条款终止协议或服务用户终止本协议。
第18条(权利的转让等) 服务用户不得转让、出借、作为抵押品提供或处置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无论何种形式。
第19条(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公司和服务用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任何其他应视为对方机密的事项。但是,如果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则不适用。 2.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法律要求或认为有必要保护公司、服务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财产或经营市场,公司可以向行政机构或法院或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关联公司披露和交换有关服务用户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第20条(知识产权) 本公司拥有的所有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商标权、技术诀窍、系统程序、版权和其他所有与本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都属于本公司,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否则服务使用者不得使用这些权利。 2.卖方注册的内容,如艺术品信息,其版权属于创作者。但是,本公司可以在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用于本服务以外的网站、媒体、出版物等的宣传和推广目的。
第2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服务使用者应遵守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有关保护对方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和准则,无论是否签订产品的购销合同,都应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及其他安全管理,不得将对方的个人信息用于履行基于本协议的购销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第22条(暂时中止服务) 服务用户事先承认,他们对服务的使用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而被暂时中止,而无需事先通知,并同意不就这种中止造成的任何损失向本公司要求赔偿: (1)对公司的服务器、软件等进行检查、修理、补充、改进等维护工作时 (2)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与本服务有关的设备、电信设施、通信线路等发生意外或故障时 (3) 当有合理的理由让公司暂停提供服务时,如第三方未经授权进入提供服务所需的系统和服务器。 (4)由于战争、暴乱、骚乱、劳动争议、火灾、停电、地震、海啸、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的提供变得不可能或困难时 (5) 当公司确定有必要保护其利益或服务用户或任何其他与服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利益,或公司别无选择时。
第23条(免责声明) 本公司对服务用户因使用本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或软件故障、服务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用户账户被删除、或与产品买卖有关的纠纷,无论何种原因。 2.公司可以在未经服务用户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改变或增加市场的规格,或暂停或中止服务,公司不对服务用户因前款的改变或行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24条(通知) 公司向服务用户发出的通知应发送至服务用户向公司提供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2.即使发送到服务用户地址的书面通知因拒收或缺席等原因而未被收到,也应视为在公司发出通知时已到达服务用户。另外,如果发给服务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的通知由于垃圾邮件过滤器等原因而没有收到,则应视为在服务用户收到通知时或在公司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以较早者为准)到达服务用户。
第25条(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本协议,包括本使用条款,应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如果本公司与服务用户之间发生纠纷需要诉讼,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应根据索赔金额,作为独家同意的一审法院。
第26条(语言优先权) 这些使用条款最初是用日语写成的,如果日语版本和为方便而提供的翻译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日语版本应优先考虑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为方便服务用户,公司可以提供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信息,但公司不保证这些翻译的准确性,日语版本应优先考虑。
第27条(使用条款的变更) 当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本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改变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包括本使用条款所附带的任何规则、指南等)。 2.如果本使用条款(包括附带的规定和指南等)发生变化,在公司通知变化后,如果服务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将被视为接受新的协议,并适用修改后的协议。
  • 2022年3月25日修订
  • 2023年4月24日修订